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 津人社局发〔2013〕47号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00元提高到8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660元提高到76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20元调整为48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标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认真落实,做好宣传、核定和待遇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