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怎样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 2、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几种?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沿用了《劳动法》的规定。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成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明确。 4、《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怎样形成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应当怎样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怎样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7、为什么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8、《劳动合同法》对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是怎样形成的 多数意见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借故不按时发放工资的现象比较多,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各种办法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对加班的又不支付加班费,对这些问题应有规定性的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拖拉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拘不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9、什么是拖欠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所称的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10、国家对加班加点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加班加点或曰延长工作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1、劳动合同怎样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问罪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3、为什么不得解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因工负伤,顾名思义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一旦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都可能造成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此时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会给劳动者的医疗、生活等带来困难,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4、劳动者因工致残后的劳动合同怎样延续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后按照等级延续其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换言之,劳动者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无论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用人单位都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换言之,劳动者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要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但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没有提出,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就不得终止。 第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换言之,劳动者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 15、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怎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7、劳动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18、用人单位应当怎样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9、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时还应履行什么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0、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或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会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这一规定有三方面的内容: 其一,扣押证件的法律责任。 其二,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法律责任。 其三,赔偿责任。 2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2、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大约有几种表现方式 从经费的来源渠道看,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可分为四类: 一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 二是国家给予部分拨款或者补助的; 三是由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 四是由事业单位自筹经费的。 从事业单位的归属和性质可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面向社会服务的纯事业单位,如中小学校、科研院所等; 第二类是面向社会服务的非纯事业单位,如医院、大学等; 第三类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杂志社等; 第四类是归属于某一国家机关并为其决策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如某些国家机关的研究中心、研究所等; 第五类是在国家机构改革中改为事业单位但仍继续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单位,如某些行业总会等。 24、事业单位解聘的经济补偿有什么规定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等原因,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天津劳务派遣|天津劳务外包|天津临时工|天津寒假工|天津暑假工|天津开发区劳务派遣公司|塘沽劳务派遣公司|天津人力资源外包|天津生产线外包分包 招聘人才 招聘网 招聘会 招聘信息 临时工 招聘操作工 学生代理 !欢迎有资源的社会工头、学生代理、各大院校组织前来报名。 联系人:孙姐 联系电话:13312189208 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洞庭路10号 更多相关劳务派遣信息参看——http://www.haoyutonghr.com 更多相关劳务派遣信息参看——http://www.bhhy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