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宇通人才招聘:服务电话:13312189208 联系人:孙姐 职业介绍,是指职业介绍机构利用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依法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中介服务,促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活动。职业介绍机构应向求职者提供职业需求信息,为求职者推荐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斡旋,促成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从中获取报酬。可见职业介绍的本质是一种居间行为。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取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一、职业介绍作为一种居间行为,与劳务派遣有以下区别 (1) 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最大的区别是,职业介绍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业介绍所只起到居间的作用。而在劳务派遣中,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派到用工企业从事劳动,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自派遣机构受领提供劳务对价之工资;反之,于职业介绍关系中,除约定无偿外,劳动者需依约给付居间报酬给职业介绍机构。 (3)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间成立一要派合同,约定由派遣机构提供劳动力供用工单位使用,用工单位支付相对的报酬给派遣机构;反之,于职业介绍关系中,同样是使用劳动力的使用机构给付居间报酬给职业介绍机构。 (4)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不能将受派之劳动者再派遣出去(再派遣之禁止);反之,于职业介绍关系中,使用机构可以是以从事派遣为业的机构,将职业介绍机构所中介的劳动者派遣出去,是不违法的。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二者关于此点之差别,并非两者性质上之必然,而是立法上对再派遣之限制。 二、劳务派遣与承揽的区别 按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依法规定,凡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去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均为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合同法上对承揽关系的规范,重点在于规范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范围上,只涉及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的法律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承揽人往往通过其雇佣的劳动者来完成承揽业务,从而承揽活动涉及承揽人、承揽人雇佣的劳动者和定作人之间三方。在承揽人雇佣了劳动者从事承揽业务的情况下,承揽人、承揽人雇佣的劳动者和定作人之间是三方法律关系的结构。 在三方法律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是民法上的承揽关系;承揽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承揽人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定作人与承揽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劳动者无须向定作人提供劳动,定作人无须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协议与承揽合同之区别,归纳为四个方面: (1) 劳务供给的主体:有关劳务之提供,在承揽契约时必须合部由承揽人完成,实际履行劳务的劳动者其劳务供给对象是承揽人而非定作人。在劳务派遣中,使用单位根据企业的需要,组织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派遣机构供给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务供给对象是用工单位而非派遣机构。 (2) 指挥监督权:派遣劳动者在要派企业提供劳务,给付劳务时必须服从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之指挥监督。指挥监督权范围包括每一工作的细节。相反,在承揽合同时,对于履行劳务的劳动者的指示权由承揽人行使,劳动者只接受承揽人完成特定工作的指示,定作人要对劳动者进行指示须通过承揽人来进行。 (3) 风险承担:承揽人在定作人受领劳动成果前,负风险责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机构只负责提供劳动力派遣人员,不再承担风险责任,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由使用单位承担。 (4) 报酬的计算:劳务派遣协议以工作时数为基础,以派遣劳动者工作的时数计算报酬,承揽合同以工作成果来计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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