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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针对“清包工”建筑劳务问题,建筑劳务公司应如何与总承包方和建筑民工人员签订合同,才能实现节税效果呢?分析如下。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二)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建筑劳务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则分包方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选择分析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11%÷(1+11%)-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3%÷(1+3%)=2.91%×X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91%×X
推导出: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7%×X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X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X
6、结论
清包工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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